加强行政监督 保障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系列学习宣传(10)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履职尽责要求等。
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了解相关规定。
《办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和查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影响客观履行基金监督职责的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与被监督单位、个人或者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