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pc28网站官网中文 关于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意见
淮政〔2013〕53号
为充分调动企业挂牌“新三板”及场外市场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登陆“新三板”及场外市场,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培育挂牌后备企业
(一)以“企业自愿、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为原则,把握“新三板”及场外市场的发展趋势,抓住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机遇,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挂牌一批、申报一批、培育一批、储备一批”的工作步骤,加强对企业的摸排和调研力度,遴选出一批具备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纳入拟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分类分级重点培育,努力实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实现全覆盖。
(二)拟挂牌企业不受股东所有制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更没有规模和利润的要求,仅要求业务明确、股权明晰、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等条件。“新三板”挂牌实行的是核准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出具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证监会根据审查意见出具核准批文即可。
(三)挂牌后备企业的申报程序: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区)、市经济开发区推荐,市“新三板”及场外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新三板”及场外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建立激励机制,降低企业挂牌成本
(一)设立我市企业挂牌“新三板”及场外市场奖励基金,资金来源从我市现有的工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切块。充分调动我市企业挂牌“新三板”及场外市场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我市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登陆“新三板”及场外市场。
(二)奖励对象:以在“新三板”及场外市场进行改制和挂牌为目的,并在淮北市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正常纳税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企业与券商、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和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完成并通过券商内核后,获得监管部门审查并备案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实现在“新三板”及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及场外市场以出售股份、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形式获取融资并全额投资于淮北本地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奖励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总额。
(四)奖励申请和使用要求:企业在改制和挂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奖励,每项奖励只能享受一次。企业改制挂牌奖励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五)拟挂牌“新三板”及场外市场企业在改制挂牌过程中,因土地、房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进行变更过户处理应缴纳的税收,因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应缴纳的税收,因利用资产评估增值增资扩股、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缴纳的税收,以及因挂牌要求规范税收政策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税收,在其应缴税款全部缴纳后,市、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六)拟挂牌“新三板”及场外市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进行变更过户处理的,在市、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本级政府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它无形资产无偿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拟挂牌“新三板”及场外市场企业在挂牌前所涉及到的法规政策明文规定的其它税费,参照企业上市优惠政策,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强协作服务,营造企业挂牌氛围
(一)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市经济开发区在企业进入“新三板”及场外市场挂牌过程中,应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及时掌握政策发展动态信息,为企业挂牌工作做好综合配套服务。
(二)对重点拟挂牌后备企业遇到的问题,实施“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将优质资源和要素向优秀企业倾斜,引导企业加大挂牌力度。
(三)邀请券商和中介机构对我市拟挂牌企业高管及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开展“新三板”场外市场专题培训,提高企业对“新三板”及场外市场的认可度。
(四)深入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新三板”及场外市场相关政策和最新发展动态,帮助企业了解资本市场发展动向,鼓励企业利用“新三板”市场及场外市场发展壮大自己。
四、完善保障机制,确保企业挂牌成功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市企业改制和挂牌“新三板”及场外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机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建立专题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恳谈会及推介会,倾听企业诉求,了解企业需求,分析金融形势,优化金融服务,促进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激发企业挂牌热情。
(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效能办负责跟踪落实;企业应与券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制定详细的“新三板”及场外市场挂牌工作计划,并向市主管部门备案;主办券商每月向市主管部门报备,详细记录企业“新三板”及场外市场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申请“新三板”及场外市场上市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有关资金;对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三年内没有在“新三板”及场外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收回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本意见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3年10月14日